需要为物业人澄清的十个问题

发表时间:2020-05-18 16:23文章来源:零讯物业网


一、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主仆”关系
许多人对物业管理有错误的想法。有人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业主”和“仆人”之间的关系。这些误解使物业管理难以实施。

 


事实上,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受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将拥有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主次之分。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冤家”
目前的一些现象使人产生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是“敌人”的错觉。

 


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是好朋友,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应该本着互谅互让、互惠互利的原则来解决。业主委员会不应该轻易解雇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改善服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包打天下”
物业管理企业最大限度地方便了广大业主和用户的生活,涉及到家庭生活的一些工作统一管理。这种做法让所有者和使用者产生错觉,认为已经缴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家庭、邻居、周边的关系等都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包围天下”。事实上,物业管理企业属于企业,责任是以合同形式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务必明确这一点。

 


四、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不是对物业管理的投诉

 


相关部门也将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咨询视为“投诉”,导致物业管理被误列为当前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从物业管理协会收到咨询投诉的情况来看,仅仅一年时间,信件(电)访问就超过千件,其中设备不足,计划不足,质量问题等所占比例较大,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的有效投诉很少。许多来信来访,来访者因为对物业管理工作缺乏了解,愤愤地“投诉”,在工作人员解释了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后,信访者是愤怒而来,高兴而归。

 


接受和记录投诉的人员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了解,以区分咨询和投诉。投诉的内容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或其他原因。这样,才能引导行业的发展。

 

五、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不是“免费的午餐”
过去许多人习惯了住房福利政策。他们不理解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甚至持矛盾态度,拒绝支付管理服务费。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有义务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物业的完好。个别业主和用户不缴纳管理费,侵害了其他业主和用户的利益,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在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中,招标公司越便宜越好,招标的宗旨是“低价者胜”,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扩大楼面积,盲目地迎合这种心理,使这种误解更加深刻。

 


作为一个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投资成本,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为业主和用户提供服务。此外,物业管理不同于其他商品,它是“量入为出”。许多物业管理服务低成本的物业领域,由于收入成本和使物业管理工作不尽人意。相反,高品质、高价格的物业区的舒适环境总是让人觉得物有所值。

 


七、物业管理治安防范服务不是“保镖”服务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人们误以为支付了防治物业管理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提供保镖服务,园区内发生的治安总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实,物业管理公司给住户、使用人提供的是安全防范服务,向住户、使用人收取的只是相应的安全防范服务费,而不是保镖服务费。

 


因此,若在小区内发生财物被盗等治安案件时,应当分清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责任不在物业管理公司;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照服务承诺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话,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都有协助公安部门加强防范的义务。因此,家人和使用者不能认为安全防范服务的费用高,可以放心放松安全的警戒。相反,应以积极的方式采取个人和家庭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八、物业管理企业不是水电供应商
由于历史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为自来水等公共事业部门作为“双帮手”,无偿向所有者、使用者征收水、电费,并承担所有者、使用者拒绝支付水电费而带来的经济风险,物业管理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水电等公用事业,往往采取收费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毫不夸张地说,合同签署之时,就是该物业管理企业经济开始损失之日。因为这些“合约”只有物业管理公司代表水电部门收费的责任和义务,却找不到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的权益。

 


九、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
有些部门往往把物业管理企业视为屠宰的“羔羊”,人为地产管理企业的负担很重。某新区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每月平方米管理服务费0.4元,100%入住,每月服务费9200元,警卫5人,清洁2人,经理1人,自来水1人,每月收费1350元,物业管理公司每月赤字经营。其他街道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计划普查费用等,这使得物业管理服务费难以实现“以区带区”的目标。

 


十、物业管理区域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留地”
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个别物业管理企业因为有效学习不足而沉醉于理所当然的“管理者”角色,误以为物业管理区域是自己的“自留地”,由于很多业主、用户的利益,自己想做什么,成为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发展的“害群之马”。